一、《处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第二条提出:“着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文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2017年5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7〕6号),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学校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日常监督与查处情况,监督方式、问题受理、案件查处以及督学督导工作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等情况。重点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推荐和诱导家长及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下补习班讲等情况。” 2018年3月8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提出“加大惩处力度。对有禁不止的学校、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明确了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理办法。 二、《处理办法》制定依据 《处理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8〕5号)等相关文件。 三、《处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实施日期等方面。 第一条为制定依据,重点列出了中央和省里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内容,确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和少年宫、教育教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至第九条分别对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制定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文件,提出“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2012年1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第六条规定,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2017年5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7〕6号),提出“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018年3月8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树师德、正师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通知》,提出“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4号)等文件,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所在学校在各级文明校园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参与有偿补课的,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参与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教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党员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再做出行政处理。对于从事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明确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办法等。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本《处理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条规定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二)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为民办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 (四)治理有偿补课组织、督查、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 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一)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 (二)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兴趣特长班辅导或协助编制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 (五)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朋好友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 (六)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牟取利益的; (七)利用网络、QQ、微信等方式组织、参与授课牟取利益的; (八)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九)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民办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十)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等特长生之机,与民办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取利益的。 (十一)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或故意刁难抵制有偿补课学生的。 第五条规定党员教师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再做出行政处理。 第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本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年度考核、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的规定予以限制。 第七条规定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规定有偿补课受到处分的教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九条规定试用期未满的教师有偿补课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提出了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查处程序及申诉途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明确了文件的效力。对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明确了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 |